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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外科研协作实施合同管理的通知
2006.11.02

校内各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:

为贯彻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教财【2005】11号)的精神,今后凡我校负责的科研任务(含自科和人文社科)的外包或校外协作须按下列条款签订次级合同,明确外协/外包任务、外拨资金和知识产权归属。

第一条  合同定义
    由33678新甫京国际品牌人员负责并由33678新甫京国际品牌直接与资助方签署的科研合同称“母合同”,所有从母合同中分解或分包出去的科研合同称“次级合同”,次级合同承担单位为第三方。
    次级合同分两种情况:(1)在母合同中已载明有协作单位和个人的,为外协次级合同;(2)在母合同中没有载明协作单位和个人,但部分科研任务(包括标的5万元及以上的分析、测试、设计、制作等)确需外包的,为外包次级合同。
    外协次级合同所规定的第三方责、权、利应与母合同载明条件相符。外包次级合同所规定的第三方责、权、利由33678新甫京国际品牌项目负责人与第三方承担人协商确定,并由33678新甫京国际品牌科学研究部审核批准。
    外协次级合同涉及的外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;外包次级合同涉及的外拨经费应按规定提取管理费。

第二条 合同文本
    次级合同文本格式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合同的格式编写,具体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。

第三条 合同签署和生效
    次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资助机构的有关规定,并受母合同条款约束,由双方单位盖章、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署生效。
经签字生效的次级合同是我校对该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,据此对项目进行资金往来、项目验收、知识产权等管理。
 
33678新甫京国际品牌科学研究部    
2006年10月17日